基層工會建設之基層工會干部
一、工會主席職責
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日常工作;參加本單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有關生產經營重大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會的意見;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單位民主管理;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監督單位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要求糾正侵犯職工和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企業工會主席以職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組織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向上級工會報告重要信息;負責管理工會資產和經費。
二、工會主席配備
《工會法》第十三條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第二十四條規定: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工會主席一般按企業副職級管理人員條件選配并享受相關待遇。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在待遇方面,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工會主席要按同級黨政副職選配,非公有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工會主席是共產黨員的應進入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公司制企業工會主席應依法進入董事會。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專職副主席享受單位中層正職以上待遇。基層單位行政應依法保障兼職基層工會主席的工作時間及相應待遇。由上級工會推薦并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企業工會主席,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等,可以由企業支付,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或上級工會與其他方面合理承擔。《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的意見》(鄂發〔2015〕4 號)第14條規定,高校和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單位工會主席按同級黨政副職選配,是黨員的進入同級黨委,專職副主席按不低于中層正職配備;非公有制企業依法選配工會干部;會員在200人以上的黨政機關,可視情況設專職工會干部。
三、工會主席管理
按照黨中央的規定,對擔任各級工會領導職務的工會干部實行雙重管理的制度。即工會主席由本級黨委主管,上級工會協助管理的體制。工會協助黨委管理工會干部,在企事業單位,由其上級工會協助該單位黨委(黨組)管理工會領導班子成員。
主管協管雙方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調整配備領導班子考察干部時,主管方要事先邀請協管方參加,協管方應積極配合。凡任免調動工會主席,主管方須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征求意見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屬于提拔任用的,應附考察材料。一般情況下,協管方在接到征求意見函后一個月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復的,可視為同意。基層工會換屆時,單位黨委(黨組)應提前兩個月發函征求協管方意見。工會領導干部經履行民主程序任免職后,協管方要將選舉結果的批復抄送主管方。
《工會法》第十七條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中國工會章程》和《企業工會工作條例》重申了這一原則。根據工會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調動,應由民主選舉產生他們的工會委員會和批準該委員會成立的上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法》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數通過,不得罷免”。《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及《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按照上述規定,罷免基層工會主席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對工會主席進行民主測評,凡獲得信任票不足半數者,應報請上級工會和干部主管部門共同進行考察。如確認其不能再擔任現任職務時,交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經全體會員或者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后,予以撤換或罷免。
基層工會主席因故空缺,應該及時按照民主程序補選。補選前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同意,可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代理主席職務,代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補選時要根據本單位工會組織實行的選舉方式區別對待。如果實行的是工會主席直接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那么補選也應通過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進行;如果原來實行的是工會主席由工會委員會選舉(或推舉)產生的辦法,那么補選也應由工會委員會進行,以便做到補選與正式選舉的方式、民主程序相適應。要補選的工會領導人也要經過事先的考核、征求會員群眾的意見,可以采用等額或差額選舉的辦法。補選結果的審批,應按正式選舉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