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畜牧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肉蛋奶是百姓“菜籃子”的重要品種。近年來,我國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增強,在保障國家食物安全、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牧民增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產業發展質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體系不健全、抵御各種風險能力偏弱等突出問題。為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全面提升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引領,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轉變發展方式,強化科技創新、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加快構建現代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和加工流通體系,不斷增強畜牧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形成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調控有效的高質量發展新格局,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的畜禽產品消費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消除限制畜牧業發展的不合理壁壘,增強畜牧業發展活力。
堅持防疫優先。將動物疫病防控作為防范畜牧業產業風險和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線,著力加強防疫隊伍和能力建設,落實政府和市場主體的防疫責任,形成防控合力。
堅持綠色發展。統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畜禽產品供給保障能力和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力,協同推進畜禽養殖和環境保護,促進可持續發展。
堅持政策引導。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優化區域布局,強化政策支持,加快補齊畜牧業發展的短板和弱項,加強市場調控,保障畜禽產品有效供給。
(三)發展目標。畜牧業整體競爭力穩步提高,動物疫病防控能力明顯增強,綠色發展水平顯著提高,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豬肉自給率保持在95%左右,牛羊肉自給率保持在85%左右,奶源自給率保持在70%以上,禽肉和禽蛋實現基本自給。到2025年畜禽養殖規模化率和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分別達到70%以上和80%以上,到2030年分別達到75%以上和85%以上。
二、加快構建現代養殖體系
(四)加強良種培育與推廣。繼續實施畜禽遺傳改良計劃和現代種業提升工程,健全產學研聯合育種機制,重點開展白羽肉雞育種攻關,推進瘦肉型豬本土化選育,加快牛羊專門化品種選育,逐步提高核心種源自給率。實施生豬良種補貼和牧區畜牧良種補貼,加快優良品種推廣和應用。強化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加強國家級和省級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建設,推動地方品種資源應保盡保、有序開發。(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健全飼草料供應體系。因地制宜推行糧改飼,增加青貯玉米種植,提高苜蓿、燕麥草等緊缺飼草自給率,開發利用雜交構樹、飼料桑等新飼草資源。推進飼草料專業化生產,加強飼草料加工、流通、配送體系建設。促進秸稈等非糧飼料資源高效利用。建立健全飼料原料營養價值數據庫,全面推廣飼料精準配方和精細加工技術。加快生物飼料開發應用,研發推廣新型安全高效飼料添加劑。調整優化飼料配方結構,促進玉米、豆粕減量替代。(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畜牧業機械化水平。制定主要畜禽品種規模化養殖設施裝備配套技術規范,推進養殖工藝與設施裝備的集成配套。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將養殖場(戶)購置自動飼喂、環境控制、疫病防控、廢棄物處理等農機裝備按規定納入補貼范圍。遴選推介一批全程機械化養殖場和示范基地。提高飼草料和畜禽生產加工等關鍵環節設施裝備自主研發能力。(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因地制宜發展規模化養殖,引導養殖場(戶)改造提升基礎設施條件,擴大養殖規模,提升標準化養殖水平。加快養殖專業合作社和現代家庭牧場發展,鼓勵其以產權、資金、勞動、技術、產品為紐帶,開展合作和聯合經營。鼓勵畜禽養殖龍頭企業發揮引領帶動作用,與養殖專業合作社、家庭牧場緊密合作,通過統一生產、統一服務、統一營銷、技術共享、品牌共創等方式,形成穩定的產業聯合體。完善畜禽標準化飼養管理規程,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農業農村部負責)
(八)扶持中小養殖戶發展。加強對中小養殖戶的指導幫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中小養殖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帶動中小養殖戶專業化生產,提升市場競爭力。加強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壯大畜牧科技服務企業,為中小養殖戶提供良種繁育、飼料營養、疫病檢測診斷治療、機械化生產、產品儲運、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實用科技服務。(農業農村部、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
(九)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依法督促落實畜禽養殖、販運、屠宰加工等各環節從業者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引導養殖場(戶)改善動物防疫條件,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報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畜禽販運和運輸車輛監管制度,對運輸車輛實施備案管理,落實清洗消毒措施。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戶)和屠宰廠(場)配備相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依法落實疫病自檢、報告等制度。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分類指導和技術培訓,總結推廣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農業農村部、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疫屬地管理責任,完善部門聯防聯控機制。強化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排查,建立重點區域和場點入場抽檢制度。健全動物疫情信息報告制度,加強養殖、屠宰加工、無害化處理等環節動物疫病信息管理。完善疫情報告獎懲機制,對疫情報告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對瞞報、漏報、遲報或阻礙他人報告疫情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養殖場(戶)分級管理制度。加強口岸動物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提升口岸監測、檢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嚴厲打擊收購、販運、銷售、隨意丟棄病死畜禽等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業農村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健全分區防控制度。加快實施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分區防控,落實省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動物疫病防控、畜禽及畜禽產品調運監管和市場供應等工作。統一規劃實施畜禽指定通道運輸。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規模養殖場(戶)建設無疫區和無疫小區。推進動物疫病凈化,以種畜禽場為重點,優先凈化垂直傳播性動物疫病,建設一批凈化示范場。(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提高動物防疫監管服務能力。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依托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實驗室、邊境監測站、省際公路檢查站和區域洗消中心等建設。在生豬大縣實施鄉鎮動物防疫特聘計劃。保障村級動物防疫員合理勞務報酬。充分發揮執業獸醫、鄉村獸醫作用,支持其開展動物防疫和疫病診療活動。鼓勵大型養殖企業、獸藥及飼料生產企業組建動物防疫服務團隊,提供“一條龍”、“菜單式”防疫服務。(農業農村部、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快構建現代加工流通體系
(十三)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行業整體水平。持續推進生豬屠宰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營企業,加快小型屠宰場點撤停并轉。開展生豬屠宰標準化示范創建,實施生豬屠宰企業分級管理。鼓勵大型畜禽養殖企業、屠宰加工企業開展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提高肉品精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水平。推動出臺地方性法規,規范牛羊禽屠宰管理。(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快健全畜禽產品冷鏈加工配送體系。引導畜禽屠宰加工企業向養殖主產區轉移,推動畜禽就地屠宰,減少活畜禽長距離運輸。鼓勵屠宰加工企業建設冷卻庫、低溫分割車間等冷藏加工設施,配置冷鏈運輸設備。推動物流配送企業完善冷鏈配送體系,拓展銷售網絡,促進運活畜禽向運肉轉變。規范活畜禽跨區域調運管理,完善“點對點”調運制度。倡導畜禽產品安全健康消費,逐步提高冷鮮肉品消費比重。(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提升畜牧業信息化水平。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技術在畜牧業的應用,提高圈舍環境調控、精準飼喂、動物疫病監測、畜禽產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加快畜牧業信息資源整合,推進畜禽養殖檔案電子化,全面實行生產經營信息直聯直報。實現全產業鏈信息化閉環管理。支持第三方機構以信息數據為基礎,為養殖場(戶)提供技術、營銷和金融等服務。(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統籌利用好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擴大肉品進口來源國和進口品種,適度進口優質安全畜禽產品,補充和調劑國內市場供應。穩步推進畜牧業對外投資合作,開拓多元海外市場,擴大優勢畜禽產品出口。深化對外交流,加強先進設施裝備、優良種質資源引進,開展動物疫苗科研聯合攻關。(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持續推動畜牧業綠色循環發展
(十七)大力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縣(市、區、旗)整縣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鼓勵液體糞肥機械化施用。對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養殖場(戶)實行登記管理,不需申領排污許可證。完善畜禽糞污肥料化利用標準,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在種植業生產中施用糞肥。統籌推進病死豬牛羊禽等無害化處理,完善市場化運作模式,合理制定補助標準,完善保險聯動機制。(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促進農牧循環發展。加強農牧統籌,將畜牧業作為農業結構調整的重點。農區要推進種養結合,鼓勵在規模種植基地周邊建設農牧循環型畜禽養殖場(戶),促進糞肥還田,加強農副產品飼料化利用。農牧交錯帶要綜合利用飼草、秸稈等資源發展草食畜牧業,加強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恢復提升草原生產能力。草原牧區要堅持以草定畜,科學合理利用草原,鼓勵發展家庭生態牧場和生態牧業合作社。南方草山草坡地區要加強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發展牛羊養殖。(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全面提升綠色養殖水平。科學布局畜禽養殖,促進養殖規模與資源環境相匹配。缺水地區要發展羊、禽、兔等低耗水畜種養殖,土地資源緊缺地區要采取綜合措施提高養殖業土地利用率。嚴格執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依法加強飼料中超劑量使用銅、鋅等問題監管。加強獸用抗菌藥綜合治理,實施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藥物飼料添加劑退出和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建立畜牧業綠色發展評價體系,推廣綠色發展配套技術。(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保障措施
(二十)嚴格落實省負總責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發展畜牧業生產、保障肉蛋奶市場供應負總責,制定發展規劃,強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禁養限養。加強“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鼓勵主銷省份探索通過資源環境補償、跨區合作建立養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產省份發展畜禽生產,推動形成銷區補償產區的長效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保障畜牧業發展用地。按照畜牧業發展規劃目標,結合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統籌支持解決畜禽養殖用地需求。養殖生產及其直接關聯的畜禽糞污處理、檢驗檢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補平衡。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須補劃。加大林地對畜牧業發展的支持,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鼓勵節約使用畜禽養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強財政保障和金融服務。繼續實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落實畜禽規模養殖、畜禽產品初加工等環節用水、用電優惠政策。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等現有渠道,加強對生豬屠宰標準化示范創建和畜禽產品冷鏈運輸配送體系建設的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推進土地經營權、養殖圈舍、大型養殖機械抵押貸款,支持具備活體抵押登記、流轉等條件的地區按照市場化和風險可控原則,積極穩妥開展活畜禽抵押貸款試點。大力推進畜禽養殖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自主開展畜禽養殖收益險、畜產品價格險試點,逐步實現全覆蓋。鼓勵社會資本設立畜牧業產業投資基金和畜牧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財政部、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強化市場調控。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畜牧業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動態跟蹤監測,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科學引導生產和消費。完善政府豬肉儲備調節機制,緩解生豬生產和市場價格周期性波動。各地根據需要研究制定牛羊肉等重要畜產品保供和市場調控預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落實“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動修訂畜牧獸醫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畜牧業法制化水平。簡化畜禽養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種畜禽進出口等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推進“一窗受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