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堅強紀律保障——解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就《條例》修訂和貫徹落實等情況進行了解讀。
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經驗,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
紀律是黨的生命線。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在黨內法規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訂《條例》,就是要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在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上持續用力,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條例》是促進全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行動,是堅持問題導向、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現實需要,是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實現與時俱進的實踐要求。
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本次《條例》修訂,將習近平總書記相關重要論述轉化為紀律要求,用黨的創新理論的立場觀點方法引領紀律建設工作,為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據介紹,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認真開展《條例》修訂工作,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相關重要論述,系統梳理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赴部分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深入調研,聽取省、市、縣三級紀委監委及基層黨員干部意見建議,了解執行《條例》的經驗做法,查找執紀監督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廣泛征求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建議,對征求到的意見進行集體討論、逐條研究、認真論證。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條例》。
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
本次修訂后的《條例》共158條,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條例》修訂堅持尊崇和維護黨章、堅持系統觀念、堅持嚴的基調、堅持科學立規,從黨章這個總源頭出發,與時俱進將黨章要求具體化為紀律規定。
在黨的各項紀律中,政治紀律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嚴明黨的紀律,首要的就是嚴明政治紀律。《條例》修訂堅決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部署要求,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重要論述和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條例》在總則第二條指導思想中增寫“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在總則第四條工作原則中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
在政治紀律部分,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增加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
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處分規定,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
同時,充實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處分條款,增加對搞政治攀附、結交政治騙子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增寫對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資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完善對黨員信仰宗教、個人搞迷信活動行為的處理處分條款。
嚴明政治紀律,帶動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全面從嚴。例如,組織紀律方面,充實對因私出國(境)中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引導黨員干部摒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增強組織觀念;廉潔紀律方面,加強對黨員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對離崗后和在職時一并提出嚴要求,完善對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規從業行為,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
堅持問題導向,使管黨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嚴密有效
黨中央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全面從嚴治黨成為新時代黨的建設的鮮明主題,管黨治黨寬松軟狀況得到根本扭轉。同時也應清醒認識到,一些問題仍需警惕: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的問題不容忽視,政治騙子仍有市場,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依然存在,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統計造假時有發生。
以作風建設為例,新時代以來,黨中央持之以恒糾“四風”樹新風,取得顯著成效,同時從近年來監督執紀情況看,頂風違紀現象仍時有發生,隱形變異行為潛滋暗長。針對這一現象,《條例》在廉潔紀律方面,完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寫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充實對違規接待、濫發福利、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創建示范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針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條例》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寫對“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為推動解決“新官不理舊賬”問題,增寫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處分規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條例》堅持靶向施治,聚焦執紀監督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充實違紀情形,細化處分規定,使管黨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嚴密有效,切實讓鐵紀“長牙”、發威,讓黨員干部重視、警醒、知止。
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以嚴明紀律推進黨的自我革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條例》頒布后,廣大黨員必須把學習貫徹新修訂的《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切實把自己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深入領會《條例》的重要內容和著力方向,強化自我約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創業的精氣神。
《條例》完善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強化了紀法銜接,是黨組織執行和維護紀律的基本標尺。例如,為促進執紀執法貫通、形成紀法合力,《條例》在總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同時,明確規定對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違法行為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明確規定對有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黨員應當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黨員領導干部要在服務黨和國家大局中學習領會《條例》,堅持黨性黨風黨紀一起抓,加強黨紀教育、增強遵規守紀自覺,還要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做到嚴格執紀、精準執紀。
“各級黨組織要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執行紀律沒有例外,對違反黨紀的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該負責人說,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準確運用“四種形態”,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升全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