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21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決定提出,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執法司法是法治實施的主渠道,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文藝表示,決定強調對“各環節全過程”進行有效制約監督,在實踐中,就是要加強執法司法機關之間的互相制約監督、檢察機關對執法司法的法律監督、對執法司法的社會監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執行工作,關系“公平正義最后一公里”。決定提出,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
“人民群眾作為執行活動的當事人、見證者,擁有和掌握執行活動的第一手信息,能夠彌補專門機關力量不足、線索信息稀缺的問題。”黃文藝說。
在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方面,決定要求“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同時提出“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決定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志勇說:“決定提出的改革舉措,有利于促進基層行政執法能力提升,系統推進、上下聯動、互相銜接,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